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
(20
19
年
12
月
19
日
南充市
科学技术协会第
五
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细则
>
的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南充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南充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充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
以下简称市级学会
)
、县
(
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按照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南充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服务南充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
“
成渝第二城
”
,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搭建具有南充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南充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参与
“
一带一路
”
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
)
级学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
的办法》;
四、选举产生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做好科协常委会、全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四、审议批准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五、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组织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查的有关事项,其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委员兼任。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技专家为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推荐单位或常务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调整;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级学会是
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加入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细则》,遵守本《实施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的义务:遵守本《实施办法》,接受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向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接受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等。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的权利:选举代表参加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对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按有关规定获得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业务活动资助;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有退出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
市级学会退出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
经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和除名处理。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县(市、区
)
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
)
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办法》,执行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县
(
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
(
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县
(
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县
(
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是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管理决策层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属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可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成立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暂不具备条件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的,可按地域或行业联合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申请成立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批复,即可成立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范围内制定章程。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
企事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承认并遵守所在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确认,即为会员。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事业员工科技素质服务,为企事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中、省、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等。
第八章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九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主要目标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倡导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倡导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五十二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
)
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南充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四川省和南充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级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六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充市科协。其英文全称
NANCHO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
NCAST
。会址在南充市。
第六十三条
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在工作中凡需显示会徽的,统一使用中国科协会徽。
第六十四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办法》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其章程。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解释。